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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孟宪福与张东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福,张东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孟宪福。被告张东文。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孟宪福与被告张东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玉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单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