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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谢万生与傅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万生,傅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184号原告谢万生。被告傅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万生与被告傅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万生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谢万生负担。审判员 汪 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仁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