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丹商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与广东磐鑫管桩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广东磐鑫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商初字第1274号原告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吕导路东市段。法定代表人张红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磐鑫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开发区石龙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磐鑫管桩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鸿业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田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