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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商水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屈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水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屈某某,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商水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川、男、系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屈某某、男、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催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屈某某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商行执字第17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屈某某、催某某履行商人口征决字(2013)第21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屈某某、催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屈某某、催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屈某某、催某某夫妇的存款327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高艳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