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吴某,女,汉族。被告沈某,男,汉族。原告吴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经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1997年2月9日生一子,取名沈某甲,现就读于南京工程学院。后被告缺点逐渐暴露,对家庭不顾不问。我于2007年6月份出国打工,后于2010年6月回家。被告在家期间欠下许多债务,我回来后,债权人前来追要,我即将打工的收入用于偿还债务,并对被告好言相劝,但被告不听劝阻,对家庭不闻不问,现被告已离家外出两年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沈某甲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沈某未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2月19日婚生一子,取名沈某甲。双方婚后一度感情尚可,后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2012年2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经本院调查,被告父亲沈某乙陈述:“自从去年(2011年)媳妇吴某打电话给我大儿子,大概7月份的样子,我大儿子转告诉我说沈某离家出走的。我们一直在找他,通过移动网上等途径找他,他也完全不和我联系,因为我是有手机的,他也知道我的号码,可是他从来没和我联系,到现在都找不到他人。”2012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2013年7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户口簿、(2012)大民初字第026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后根据原告吴某本人陈述被告沈某系不明原因即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但原告未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已被宣告失踪或确已下落不明,故原告据此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要求离婚的条件尚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剑 媚审 判 员 施 云 飞人民陪审员 程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朱爱云(代)附件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