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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侯宜谦与蒋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宜谦,蒋伟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侯宜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王志昌,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伟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宜谦诉被告蒋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宜谦请求撤回对被告蒋伟雄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宜谦撤回对被告蒋伟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宜谦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何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