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万碧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万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军,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万碧,男,生于1954年5月2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射洪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万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万碧在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