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23号原告隋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隋某某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德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