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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23号原告隋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隋某某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德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