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2014)滦行初字第1号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珍,滦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滦行初字第1号原告王素珍被告滦县公安局原告王素珍因不服滦县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7日做出的滦公(响)行罚决字(2013)第3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不服滦政复决字(20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素珍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珍撤回对被告滦县公安局提起的行政诉讼。审 判 长 刘兆生审 判 员 李艳梅人民陪审员 徐向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筱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