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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2014)滦行初字第1号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珍,滦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滦行初字第1号原告王素珍被告滦县公安局原告王素珍因不服滦县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7日做出的滦公(响)行罚决字(2013)第32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不服滦政复决字(20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素珍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珍撤回对被告滦县公安局提起的行政诉讼。审 判 长  刘兆生审 判 员  李艳梅人民陪审员  徐向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筱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