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滑法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成军与王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军,王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军,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清霞(又名王青霞),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成军申请执行王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清霞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清霞在滑县华都城市花园有一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清霞位于滑县华都城市花园5号楼3单元201号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王清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杜建青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高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