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姚道苗诉被告张婉莹、刘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道苗,张婉莹,刘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09号原告姚道苗被告张婉莹被告刘立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公司。原告姚道苗诉被告张婉莹、刘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道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道苗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孟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