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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姚衍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衍荣,张承福,高桂芹,张春先,魏树檀,高庆恒,高庆新,荆鑫,张福运,刘蓝凤,文宗尧,滨州市科瑞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姚衍荣。申请执行人:张承福。申请执行人:高桂芹。申请执行人:张春先。申请执行人:魏树檀。申请执行人:高庆恒。申请执行人:高庆新。申请执行人:荆鑫。申请执行人:张福运。申请执行人:刘蓝凤。被执行人:文宗尧。被执行人:滨州市科瑞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姚衍荣、张承福、高桂芹、张春先、魏树檀、高庆恒、高庆新、荆鑫、张福运、刘蓝凤与文宗尧、滨州市科瑞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文宗尧、滨州市科瑞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姚衍荣、张承福、高桂芹、张春先、魏树檀、高庆恒、高庆新、荆鑫、张福运、刘蓝凤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