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执行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康飞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飞玲,郑曹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康飞玲,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0号1号楼1单元14号。被执行人郑曹晖,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国里100号5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厦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曹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厦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曹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曹晖所有的款项人民币85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肖枝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