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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韩某诉康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韩某,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被告康某,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收取1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