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新华与鹰潭龙虎山水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于立清,鹰潭龙虎山水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481号原告李新华,男,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于立清,男,195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鹰潭龙虎山水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法定代表人于立清。被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江湾路XXX号北区。法定代表人杨震华。原告李新华诉被告于立清、鹰潭龙虎山水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改编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以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属该院辖区范围、原告李新华并未将被控侵权制品销售者深圳罗湖书城列为共同被告、被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属于本院管辖为由,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李新华发送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李新华拒绝签收上述诉讼材料,并明确表示不到本院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盈 喆代理审判员 董 文 涛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利孙璐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