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非诉行审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丰市天顺汽车修理厂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丰市天顺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大非诉行审字第0003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丰市幸福东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轩,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杭晓燕,该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大丰市天顺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大丰市南翔路蝴蝶湾小区西侧。法定代表人夏恒建,厂长。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于2013年7月8日作出大人社察罚字(2013)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大丰市天顺汽车修理厂招用刘强、陈国平工作期间未定劳动合同拖欠刘强、陈国平工资。2013年6月18日大丰市人社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大人社察令字(2013)第2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指令书5日内向刘强、陈国平支付9200元、二倍工资33000元;向陈国平支付7000元、支付二倍工资15000元。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大丰市天顺汽车修理厂未向两职工支付,2013年6月18日大丰市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大丰市天顺汽车修理厂处以5000元的行政罚款。大丰市天顺汽车修理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罚款。大丰市人社局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大丰市天顺汽车修理厂按大人社察罚字(2013)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大丰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丰市人社局作出的大人社察监罚字(2013)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袁菊新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董绍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