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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紫法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温汝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汝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紫法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温汝样,男,汉族。2013年12月27日,本院收到温汝样的起诉状,以紫金县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后未按协议补偿而拆除房屋为由,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温汝样以紫金县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后未按协议补偿而拆除房屋为由向本院起诉,依照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另辟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或由其他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温汝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 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罗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