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马民初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赵家云与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云,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马民初字第0319号原告赵加云。委托代理人戴荣江,仪征市天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云与被告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依法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叶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