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仪马民初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赵家云与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云,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马民初字第0319号原告赵加云。委托代理人戴荣江,仪征市天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云与被告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依法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叶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