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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刑执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任侠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1768号罪犯任侠,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作出(2004)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侠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2009)铜刑执字第1142号裁定书对罪犯任侠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0一六年六月十八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任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纪律,重视“三课”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积极二十八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蒲叶审 判 员  高化民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