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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洪节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节,李法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李洪节,男,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法永,男,成年,登记车主,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洪节与被申请人李法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洪节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登记所有的车一辆(鲁DE03**号轻型厢式货车)。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洪节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登记所有的车一辆(鲁DE03**号轻型厢式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贵争审 判 员  张裕胜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殷翔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