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斗志与刘诗华、张加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斗志,刘诗华,张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张斗志,女,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刘诗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张加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斗志与被申请人刘诗华、张加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张斗志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诗华、张加梅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无城镇府苑路府苑小区111栋503室价值35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斗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诗华、张加梅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无城镇府苑路府苑小区111栋503室价值35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两年(2014年1月2日至2016年1月1日)。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朱静静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645-1号原告倪爱民,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白茆镇垅凝小学职工宿舍005号。身份证号码:342623196304170194。被告张永保,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陡沟镇双湾行政村顾桥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爱民诉被告张永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爱民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永保所有的在安徽力得物流公司价值5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永保在安徽力得物流公司享有的价值5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晓春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朱静静民事裁定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033-2号原告查俊梅,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本县无城镇米市二街天龙小区B2幢506室。身份证号码342623197610228969委托代理人唐尚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学之,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本县无城镇环城路大堤局宿舍503室。身份证号码342623198006260019被告吴晓琼,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系程学之的妻子。身份证号码342623198011180363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的(2012)无民一初字01033-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撤回起诉,并要求解除对被告吴晓琼所有的皖QG3G**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发动机号为AB739146)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晓琼所有的皖QG3G**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发动机号为AB739146)的查封。代理审判员刘海燕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朱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