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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保字第6—1号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古城镇马街社区3组。法定代表人许洪伟,总经理。被告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东段12号。法定代表人郑明树,总经理。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清玉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