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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重庆昊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胡维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昊阳建材有限公司,胡维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重庆昊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秀,重庆昊阳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维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贺蓄芳,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昊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维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与被告均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沙劳仲案字(2013)第887号仲裁裁决,被告已经以本案原告作为另案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即(2013)沙法民初字第11631号案。本案原告不同意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应并入(2013)沙法民初字第11631号一案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3)沙法民初字第11631号案审理,终结本案诉讼。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辛 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