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平江县宝林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与黄洪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XX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黄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10号原告:平江县XX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XX。委托代理人:沈XX。委托代理人:郑XX。被告:黄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XX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江县XX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江县XX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江县XX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平江县XX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