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景与马跃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马跃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837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景,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赵健,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马跃胜,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孙宇,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景与被告(反诉原告)马跃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马跃胜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景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马跃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王景承担,反诉费1180元,由反诉原告马跃胜承担。审 判 长 马 武审 判 员 王玉琳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董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