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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刘某,女。被告侯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红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员何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