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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良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姜燕与李卫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良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范娇阳。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唐云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许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