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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姚××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137号罪犯姚××,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滨功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被告人姚××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文艳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