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执字第4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和治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47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汪立志。委托代理人:司马静、何源,均系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和治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琦。被执行人:黄惠玲,女,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列当事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州市和治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14483.24元、被执行人黄惠玲支付保险理赔款68275.91元、公告费1000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9238元。经审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同年6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2013年7月1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黄惠玲的银行存款70275.91元,在扣除其应承担的执行费954.14元后,余款69321.7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黄惠玲应承担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和治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和治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火灾事故发生后,已未在原经营场所经营,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广州市和治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4728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吴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雪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