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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任金萍与王某、金某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某,王某,金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监字第1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金某任金萍与王某、金某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0)宁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任金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松民一终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3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宜兵审判员  焦鹏飞审判员  刘春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赵悦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