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经孝安盗窃、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经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77号罪犯经孝安,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渝北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经孝安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经孝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经孝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因三次违纪被扣8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经孝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杨永能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杨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