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初字第12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新街口房管所与张广孝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新街口管理所,张广孝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2464号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新街口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平巷胡同**号。法定代表人徐子翘,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津,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新街口管理所法律顾问,联系地址同单位。被告张广孝,男,1940年12月21日出生,民族不详,工作单位不详。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新街口管理所(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广孝(以下简称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王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被告张广孝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x胡同xx-xx号院西房北数第一、二间房屋是原告的直管公房。2013年4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与原告商量,擅自将原告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胡同xx-xx号院西房北数第一、二间房屋拆改,加盖二层,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原告已向被告发出纠正通知,其严重违反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九条规定。之后,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胡同xx-xx号院西房北数第一、二间房屋加盖二层拆除重建恢复原状;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北京市西城区xxx胡同xx-xx号院西房北数第一、二间房屋系原告管理的直管公房,使用面积16平方米,承租人为被告。2013年4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上述两间房屋上加盖二层,后经人举报,原告与被告进行交涉未果。2013年4月20日,原告曾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其立即停工并恢复原状,但被告未给予配合。经本院现场勘查,被告承租的上述公房现为二层建筑,并装有门窗。上述事实,有照片、证明、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本院现场勘验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承租的房屋系原告管理的直管公房,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擅自翻建其承租的房屋并在房屋上加盖二层,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房屋的管理人要求被告拆除其擅自加盖的二层并将房屋恢复原状,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广孝将其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xxx胡同xx-xx号院西房北数第一、二间房屋上的二层建筑拆除,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张广孝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牛凯杰人民陪审员  华志芳人民陪审员  刘宝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宗雅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