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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曹某,木工。委托代理人徐可莲。被告周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小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沙 丹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