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鼓民初字第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051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50岁。被告李某某,男,汉族,44岁。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