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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七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许长春诉被告许昌市第三人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春,许昌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七民初字第306号原告:许长春,男,汉族,1964年2月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王静一,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朱红鹏,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春诉被告许昌市第三人民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长春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长春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许长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