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绵阳市八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八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绵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八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中天建材市场A区2楼8号。法定代表人黄加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八路A21号地块鹿景名居A幢1单元1805号。法定代表人黄小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仲裁委员会(2013)绵仲裁字第84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365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被执行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或应收款在268365元以内予以提取、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小平审 判 员 刘 斌助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嗣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