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越法民三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金粤公司诉金安奔力公司抵押权纠纷485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金安奔力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
案由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越法民三初字第485号原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负责人:李焕华,清算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庆中,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潘志恒,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金安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负责人:李国兴,清算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袁碧玉,通讯地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住所地:*****************************。负责人:林萍,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际军、刘海阳,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安奔力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金粤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志铭审判员 程朝阳审判员 赖丽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戴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