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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周维信与田福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信,田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周维信,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田福华,住天津蓟县本院在审理周维信诉田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信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明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亢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