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周维信与田福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信,田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周维信,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田福华,住天津蓟县本院在审理周维信诉田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信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明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亢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