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诉被告贾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贾信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84号原告:刘云,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贾信梅,女,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原告刘云诉被告贾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信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云诉称:2011年12月29日,贾信梅向其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刘云催要未果,故诉请判��贾信梅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贾信梅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刘云就其诉请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刘云、贾信梅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贾信梅借款的事实。因贾信梅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通过刘云当庭陈述和举证,结合法庭调查,本院认证如下:刘云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刘云与贾信梅的儿子周龙系同学关系。2011年12月29日,周龙以买车需要为由向刘云借款10000元,并由其母亲贾信梅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刘云催要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从贾信梅向刘云出具的借条内容看,双方约定了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主要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贾信梅负有偿还义务。作为债权人的刘云向贾信梅主张债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刘云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贾信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刘云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合计11000元。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7.5元,由贾信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