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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孙敏书与连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书,连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841号原告孙敏书。被告连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武心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乔登刚,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书与被告连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敏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敏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窦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