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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少民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何敏与苏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少民初字第0219号原告何某,男。委托代理人XX,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女。原告何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鸿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委托其代理人XX、被告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原、被告性格不和,双方矛盾未得到根本解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于1997年11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某。2009年双方曾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09年10月9日又复婚领取结婚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李鸿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姚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