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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民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相增昌与青岛瀚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增昌,青岛瀚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民初字第2525号原告:相增昌。委托代理人:刘加江,青岛市南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瀚盛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相增昌与被告青岛瀚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青岛瀚盛机械有限公司的有效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相增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晓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沈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