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军、房爱静,均系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65年8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1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徐某某以此为由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东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