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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军、房爱静,均系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65年8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1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徐某某以此为由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东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