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夏慧与陈小进、陈志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慧,陈小进,陈志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夏慧。委托代理人黄辉,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小进。被告陈志进。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7号13楼。负责人唐凤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迪,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慧诉被告陈小进、陈志进、英大泰和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慧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慧负担。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田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