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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开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景卫与被执行人陈永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卫,陈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经开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卫,男,蒙古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喀左县平房子镇。被执行人陈永财,男,满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景卫与被执行人陈永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制发的(2013)经开民初字10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开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永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永财(身份证号码:210522197712015611)所有的银行存款30,50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有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印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