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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台执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士奇与被执行人牛丽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士奇,牛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台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吕士奇被执行人:牛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安县人民法院(2012)鞍台民黄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月2日前履行其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牛丽华居无定所,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2012)鞍台民黄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起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 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