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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恩法立保字第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少霞与郑劲聪、郑素华机动车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少霞,郑劲聪,郑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立保字第3号之一申请人:黄少霞,女。委托代理人:徐永能。被申请人:郑劲聪,男。被申请人:郑素华,女。申请人黄少霞因与被申请人郑劲聪、郑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郑素华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G9P**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60000元)。担保人徐添保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镇晒布滩水运第二分公司7-1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4011**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郑素华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G9P**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60000元)。扣押期间,该车辆交由恩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保管。二、对担保人徐添保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镇晒布滩水运第二分公司7-1号房屋(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401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所有权人使用,但不得实施买卖、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与本裁定相抵触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申请续封,逾期不办理,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审判员  陈超雄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孔静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