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陇民三终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生礼与陈军娃、陈雪艳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生礼,陈军娃,陈雪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民三终字第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生礼,男,61岁,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娃,男,49岁,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雪艳,女,24岁,农民,系陈均娃之女。上诉人陈生礼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0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为原告的起诉证据不足,但却以裁定形式驳回原告起诉,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江越审判员  邓 刚审判员  李新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尚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