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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为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兆奇,男,系原告王某姨父。特别授权。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为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正武审 判 员  刘香勇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仵嫄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