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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25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泾川县农民。被告崔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29日,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景谚峰 微信公众号“”